《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辦法》已由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07年7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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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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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是指以公眾易于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提高科學素質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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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科普是公益事業(yè),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社會各界都應當支持和組織參與科普活動??破展ぷ鞯膶ο笫侨w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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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科普工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宣傳科學技術知識,普及節(jié)約資源、保護生態(tài)、改善環(huán)境、安全生產、應急避險、防病防疫、健康生活、合理消費、循環(huán)經濟等觀念和知識,倡導建立資源節(jié)約型、環(huán)境友好型社會,形成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破展ぷ鲬敺磳偷种苽慰茖W,不得以科普為名從事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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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發(fā)展規(guī)劃,加強對科普工作的領導,將科普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科普事業(yè)健康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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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科學技術、教育、發(fā)展改革、財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行政主管部門和科學技術協(xié)會等社會團體組成的科普工作聯(lián)席會議制度。聯(lián)席會議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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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提出科普工作規(guī)劃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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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提出科普事業(yè)發(fā)展的政策、措施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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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討論、研究科普工作年度工作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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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協(xié)調解決科普工作重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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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工作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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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科普工作,編制科普工作規(guī)劃,實行政策引導,進行督促檢查,推動科普工作發(fā)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負責有關的科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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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科學技術協(xié)會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科學技術協(xié)會組織開展群眾性、社會性、經常性的科普活動,支持有關社會組織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開展科普活動,協(xié)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規(guī)劃,為政府科普工作決策提供建議。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等社會團體應當以職業(yè)技能培訓等方式,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普宣傳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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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及其他組織,應當根據自身的特點開展科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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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每年5月的第3周為本省科技活動周。社會各界應當根據科技活動周的主題開展科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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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場館、設施建設納入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和基本建設計劃,對現有科普場館和設施應當加強利用、維修、改造;省、設區(qū)的市應當建立科技館。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建立科技館。尚無條件建立科技館的縣(市),應當利用現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設施開展科普活動,設立科普畫廊、櫥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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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政府投資建設的科技館、博物館、圖書館、科技文獻館、文化館、群藝館、青少年宮等科普場館,應當建立健全向公眾開放的制度,配備必要的專職人員,發(fā)揮其科普教育功能,并向公眾提供科普產品和服務,在寒暑假、法定節(jié)假日和科技活動周期間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前款規(guī)定的科普場館運營困難的,同級財政應當給予補貼,保證其正常運行。
科普場館、設施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科普場館、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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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有條件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類社會團體應當向公眾開放實驗室、陳列室和其他場地、設施。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實行長期開放。政府舉辦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向公眾開放實驗室、陳列室和其他場地、設施的,應當堅持公益性原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政府舉辦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定期舉辦面向公眾的公益性科普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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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開設科普宣傳專版、專欄和專題節(jié)目,制作、發(fā)布公益性科普廣告;省級電視臺應當在專門頻道中開展科普宣傳。影視生產、發(fā)行和放映單位應當加強科普影視作品的制作、發(fā)行和放映;書刊出版、發(fā)行單位應當扶持科普書刊的出版、發(fā)行;綜合性互聯(lián)網站應當開設科普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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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把科普作為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配備必要的科普設施,有計劃地組織學生參加科普活動,開展科技發(fā)明、科技制作、科技論文撰寫、科技考察等科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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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企業(yè)應當根據自身特點開展科普宣傳,組織職工進行技術創(chuàng)新和發(fā)明活動,提高職工科學文化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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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鼓勵有條件的企業(yè)向公眾開放科普場館和設施。鼓勵企業(yè)制作公益性科普廣告、科普展品,并在產品廣告中增加相關科普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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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采取措施,引導農民移風易俗,革除陋習,反對愚昧迷信活動;組織農民學習先進實用的種植、養(yǎng)殖和農產品加工技術,引導農民學習商品生產、市場營銷和經營管理等方面的知識。鼓勵科技人員到農村開展各種形式的科技服務活動。鄉(xiāng)(鎮(zhèn))、村的文化站、廣播站、電視站等場所應當結合當地的特點,宣傳科學、文明的生產和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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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公園、醫(yī)院、動物園、旅游景點、影劇院、體育場館、商場、車站、機場等公共場所的公共宣傳欄,應當有一定比例的科普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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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申請認定科普基地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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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適合常年向公眾開放的科普設施、器材和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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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常設內部科普工作機構并配備有必要的專職科普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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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明確的科普工作規(guī)劃和年度科普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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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中小學生實行優(yōu)惠或者免費開放的時間每年不少于30天。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所在地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在批準后1個月內,向同級人民政府財政、稅務部門備案。經認定的科普基地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可以依法免征營業(yè)稅以及享受其他稅收優(yōu)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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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其中,省級財政投入不低于人均0.30元,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財政各投入不低于人均0.20元,并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逐步增加??破战涃M應當及時撥付,??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破战涃M的使用、管理和監(jiān)督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及其他組織,應當安排一定的經費用于科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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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鼓勵社會力量興建或者參與經營科普場館。鼓勵有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建立專業(yè)科普場館。捐贈財產用于科普事業(yè)或者投資建設公益性科普場館、設施的,可以依法享受土地、建設或者稅收等方面的優(yōu)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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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鼓勵和支持科普工作的國內外合作與交流,促進科普資源的合理利用。鼓勵境內外的社會組織和個人設置科普基金用于資助科普事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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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出版發(fā)行科普類圖書、期刊、報紙、音像制品以及電子出版物,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享受優(yōu)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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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科學技術協(xié)會對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省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成果納入省級科學技術獎勵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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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將政府投資建設的科普場館、設施擅自改為他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侵占、毀損科普場館、設施的,依法責令其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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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克扣、截留、挪用科普經費或者貪污、挪用捐贈款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歸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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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科普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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