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guī)范天津市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完善科研誠信管理體系,加強科研作風學風建設,大力弘揚新時代科學家精神,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廳字〔2018〕23號)等文件要求,市科技局制定了《天津市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辦法》,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2年3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天津市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完善科研誠信管理體系,加強科研作風學風建設,大力弘揚新時代科學家精神,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廳字〔2018〕23號)《科學技術活動違規(guī)行為處理暫行規(guī)定》(科學技術部令第19號)《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嚴重失信行為記錄暫行規(guī)定》(國科發(fā)政〔2016〕97號)《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guī)則(試行)》(國科發(fā)監(jiān)〔2019〕323號)《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等規(guī)定,結合天津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天津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管理的天津市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計劃項目)管理全過程,包括項目指南編制、立項評審、過程管理、結題驗收和監(jiān)督評估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計劃項目相關責任主體,包括項目申報(承擔)人、項目申報(承擔)單位、項目咨詢評審專家、項目管理服務機構、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
(一)項目申報(承擔)人,即申報、負責、參與計劃項目實施的人員,包括項目申報人、項目負責人、項目參與人;
(二)項目申報(承擔)單位,即申報、承擔計劃項目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fā)機構、高等學校、企業(yè)及其他組織;
(三)項目咨詢評審專家,即為計劃項目提供咨詢、評審、評估、評價等意見的專業(yè)人員;
(四)項目管理服務機構,即受市科技局委托開展計劃項目評審、監(jiān)理、驗收等管理服務的機構;
(五)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即為計劃項目提供審計、咨詢等服務的第三方機構。
第四條 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遵循客觀公正、獎懲并舉,激勵創(chuàng)新、寬容失敗,教育優(yōu)先、預防為主,分級分類、協(xié)調聯(lián)動的原則。
第五條 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局負責,所需經(jīng)費納入市科技局年度經(jīng)費預算。
第六條 項目申報(承擔)單位、項目管理服務機構以及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要切實履行科研誠信建設主體責任,對加強計劃項目科研誠信建設作出具體安排。
第七條 市科技局委托具備條件的機構承擔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相關的技術性與事務性工作。
第八條 計劃項目守信行為主要包括:
(一)項目申報(承擔)單位、項目申報(承擔)人遵守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和誠信相關規(guī)定,恪守誠信承諾,履行項目合同書等約定,遵守科學技術活動管理規(guī)范的行為。
(二)項目管理服務機構、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項目咨詢評審專家遵守行業(yè)規(guī)范和職業(yè)道德,恪守誠信承諾,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履行相關合同書等約定的行為。
第九條計劃項目失信行為分為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
第十條 項目申報(承擔)人的失信行為主要包括:
(一)一般失信行為
1.項目負責人未按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誠信相關規(guī)定或項目合同書等約定報告項目執(zhí)行等情況,以及重大變更事項等;
2.項目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完成計劃項目考核指標;
3.無正當理由項目負責人承擔的計劃項目超過合同執(zhí)行期6個月未完成驗收;
4.其他情節(jié)較輕的違紀違規(guī)、違反項目合同書等約定的情形。
(二)嚴重失信行為
1.采取賄賂或變相賄賂、造假、故意重復申報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計劃項目承擔資格;
2.項目申報或實施中抄襲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chǎn)權,捏造或篡改科研數(shù)據(jù)和圖表等;
3.違反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和誠信相關規(guī)定,無正當理由不按項目合同書等約定執(zhí)行;擅自超權限調整項目任務或預算安排;科技報告、項目成果等造假;
4.違反科研資金管理規(guī)定,套取、轉移、挪用、貪污科研經(jīng)費,謀取私利;
5.不配合監(jiān)督檢查和評估工作,提供虛假材料,對相關處理意見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
6.出現(xiàn)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科研倫理規(guī)范等行為;
7.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guī)定;
8.其他情節(jié)較重的違紀違規(guī)、違反項目合同書等約定的情形。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承擔)單位的失信行為主要包括:
(一)一般失信行為
1.項目第一承擔單位未按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誠信相關規(guī)定或項目合同書等約定報告或督促項目負責人報告項目執(zhí)行等情況,以及重大變更事項等;
2.項目第一承擔單位未能提供應有的服務保障,導致計劃項目未完成考核指標或超過合同執(zhí)行期6個月未完成驗收;
3.項目第一承擔單位管理失職,導致未結項計劃項目中項目負責人被納入一般失信記錄名單的比重超過10%;
4.其他情節(jié)較輕的違紀違規(guī)、違反項目合同書等約定的情形。
(二)嚴重失信行為
1.采取賄賂或變相賄賂、造假、故意重復申報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承擔計劃項目的資格;
2.組織“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行為;
3.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務職責;包庇、縱容項目承擔人員嚴重失信行為;截留、擠占、挪用、轉移科研經(jīng)費;
4.不配合監(jiān)督檢查和評估工作,提供虛假材料,對相關處理意見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
5.不按規(guī)定上繳應收回的財政科研結余資金;
6.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guī)定;
7.出現(xiàn)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科研倫理規(guī)范等行為;
8.其他情節(jié)較重的違紀違規(guī)、違反項目合同書等約定的情形。
第十二條 項目咨詢評審專家的失信行為主要包括:
(一)一般失信行為
1.引導、游說其他專家或工作人員,影響咨詢、評審、評估、評價、監(jiān)督檢查過程和結果,未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
2.出具明顯不當?shù)淖稍儭⒃u審、評估、評價、監(jiān)督檢查意見,未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
3.其他未認真履行咨詢評審專家職責,不遵守咨詢評審評估規(guī)則,未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情形。
(二)嚴重失信行為
1.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咨詢評審等專家資格;
2.接受“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行為;引導、游說其他專家或工作人員,影響咨詢、評審、評估、評價、監(jiān)督檢查過程和結果,且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
3.出具明顯不當?shù)淖稍儭⒃u審、評估、評價、監(jiān)督檢查意見,且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
4.利用咨詢評審等專家身份索賄、受賄;故意違反回避原則;與相關單位或人員惡意串通;
5.抄襲、剽竊咨詢評審對象的科學技術成果;泄露咨詢評審過程中需要保密的相關信息;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guī)定;
6.其他未認真履行咨詢評審專家職責,不遵守咨詢評審評估規(guī)則,且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情形。
第十三條 項目管理服務機構、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的失信行為主要包括:
(一)一般失信行為
1.項目管理服務機構內部管理混亂,影響受托管理工作正常開展;
2.項目管理服務機構自身發(fā)生的重大事項未及時報告,或在管理服務過程中發(fā)現(xiàn)計劃項目存在重大問題未及時報告;
3.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擅自委托他方代替提供科學技術活動相關服務;
4.項目管理服務機構、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其他未遵守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未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情形。
(二)嚴重失信行為
1.項目管理服務機構、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采取賄賂或變相賄賂、造假等不正當手段承擔項目管理服務或第三方服務事項;
2.項目管理服務機構利用管理職能,設租尋租,為本單位、項目申報(承擔)單位或項目(申報)承擔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3.項目管理服務機構違反委托合同約定,不按制度執(zhí)行或違反制度規(guī)定;管理嚴重失職,所管理的計劃項目或相關工作人員存在重大問題;隱瞞、包庇相關單位或人員的違法違規(guī)等行為;
4.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違反合同或協(xié)議約定,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當競爭手段謀取利益;在科技成果評價中存在弄虛作假、協(xié)助他人騙取評價、搞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
5.項目管理服務機構不配合監(jiān)督檢查和評估工作,提供虛假材料,對相關處理意見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
6.項目管理服務機構、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違反保密規(guī)定,泄露相關秘密或咨詢評審等信息;
7.項目管理服務機構、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其他未遵守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且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情形。
第十四條 市科技局對存在計劃項目失信行為的相關責任主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采取禁止在一定期限內承擔或參與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取消一定期限內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管理資格等措施,并根據(jù)失信行為性質將責任主體納入計劃項目一般失信記錄名單或嚴重失信記錄名單,同時將責任主體名稱、失信行為、處理處罰期等信息記入科研誠信記錄數(shù)據(jù)庫。
第十五條 計劃項目失信記錄名單實行動態(tài)管理,市科技局對處理處罰期限屆滿的相關責任主體,及時移出失信記錄名單。建立計劃項目失信修復機制,失信主體主動整改、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并作出承諾的,可以向市科技局申請信用修復。
第十六條 市科技局在開展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基地等推薦,國家和市級科學技術獎勵提名評審,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è)、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yè)等認定評價,市級科創(chuàng)基地、孵化機構認定備案和績效考核,以及企業(yè)研發(fā)投入后補助、科技成果轉化后補貼、雛鷹企業(yè)貸款獎勵等工作中,將相關責任主體計劃項目科研誠信記錄作為重要依據(jù)。
第十七條 實施計劃項目科研誠信承諾制,在申請計劃項目、參加咨詢評審活動、參與計劃項目管理和服務前,相關責任主體應簽署承諾書,明確承諾事項和違背承諾責任。
第十八條 實施計劃項目科研誠信審核制,市科技局對計劃項目相關責任主體開展科研誠信審核,將具備良好的誠信狀況作為申請計劃項目、參加咨詢評審活動、參與計劃項目管理和服務的必備條件。
第十九條 完善計劃項目科研誠信分級分類評價體系,加強守信激勵,市科技局對長期科研誠信良好的項目承擔單位等責任主體予以激勵。
第二十條 完善計劃項目科研誠信信息共享機制,市科技局加強科研誠信記錄與國家和市級相關信用信息記錄銜接。
第二十一條 計劃項目科研誠信記錄信息由市科技局統(tǒng)一管理,委托專門機構開展記錄、查詢、修改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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