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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關于開展2024年度下半年支持氫能產業(yè)發(fā)展財政資金申報工作的通知

發(fā)布時間:2024年10月15日 15:14:25 發(fā)布部門:武漢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收藏

各區(qū)經信部門,各有關企業(yè):

  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氫能產業(yè)發(fā)展的意見》(武政規(guī)[2022]4號)和《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fā)武漢市支持氫能產業(yè)發(fā)展財政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武經信規(guī)[2022]8號)(簡稱《管理辦法》)文件精神,現就2024年度下半年支持氫能產業(yè)發(fā)展財政資金有關申報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主體及標準

  (一)申報主體。在我市注冊,并接入武漢市氫燃料電池汽車溯源管理服務平臺的氫能相關企業(yè)(簡稱“氫能企業(yè)”)。

  (二)資金獎勵(補貼)標準。按照《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fā)武漢市支持氫能產業(yè)發(fā)展財政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武經信規(guī)[2022]8號)的標準,對武漢市氫能企業(yè)開展的氫燃料電池核心零部件生產銷售、整車研發(fā)制造、加氫站建設和運營、氫燃料電池汽車(船舶、叉車)應用等給予資金獎勵(補貼)。其中燃料電池汽車(船舶、叉車)應用獎勵積分計算辦法和加氫站運營補貼標準見附件。

  (三)政策期限

  1.2024年1月1日-2024年10月15日注冊的氫燃料電池汽車(船舶、叉車),可申報氫燃料電池汽車(船舶、叉車)應用首次獎勵資金。

  2.已在前期獲得氫燃料電池汽車應用首次獎勵資金,且未申報二次獎勵資金的車輛,截止到2024年10月15日前完成2萬公里純氫行駛里程,可申報二次獎勵資金。

  3.符合氫燃料電池核心零部件生產銷售、整車研發(fā)生產、加氫站建設和運營獎勵(補貼)政策條件,但在2023年及2024年上半年申報期漏報的企業(yè)可申請補報。前期已申報且獲批資金但金額不達標的企業(yè)可申請補差。

  二、申報流程

  (一)平臺申報。2024年10月21日前,氫能企業(yè)按《管理辦法》要求在武漢市氫燃料電池汽車溯源管理服務平臺上傳申報資料。

  (二)區(qū)級初審。各區(qū)經信部門初審,于2024年10月24日前在武漢市氫燃料電池汽車溯源管理服務平臺上確認申報資料。

  (三)第三方審計。市經信局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對申報資料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四)結果公示。審核結果在市經信局網站公開公示,公示期為7個自然日。

  (五)資金下達。公示無異議后,市經信局按程序撥付獎勵(補貼)資金市級承擔部分。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區(qū)經信部門要做好對轄區(qū)內相關企業(yè)的政策宣傳、申報指導及信息溝通、區(qū)級獎勵(補貼)資金兌現等工作。

  (二)各企業(yè)安排專人做好申報材料整理,并按時提交,逾期本次不再接受申報。

  (三)所有類別獎勵(補貼)資金不能重復申報。

  四、聯系方式

  市經信局汽車產業(yè)處    向菁  85316952

  附件:2024年下半年燃料電池汽車、船舶及叉車獎勵積分計算辦法和加氫站運營補貼的標準

  武漢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2024年10月15日

  附件

  2024年下半年燃料電池汽車、船舶、叉車獎勵積分計算辦法及加氫站運營補貼標準

  一、本辦法適用于2024年1月1日至10月15日(含當日)在本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燃料電池汽車(按行駛證注冊日期計算)、在本市海事部門注冊登記的燃料電池船舶(按取得所有權日期計算)及購買的燃料電池叉車(按銷售發(fā)票開票日期計算)的獎勵積分計算。

  二、燃料電池汽車積分計算辦法。燃料電池汽車按照裝備的燃料電池系統(tǒng)額定功率折算初始積分,再根據汽車的核心零部件溯源情況核算最終積分(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一)根據額定功率折算初始積分。燃料電池汽車按燃料電池系統(tǒng)額定功率(p,單位為kW)折算為初始積分;X為年度系數,2024年為1.2;Z為重型貨車、大型客車系數,重型貨車最大設計總質量12-25(含)噸為1.1,25-31(含)為1.3、31噸以上為1.5,大型客車為1;折算后初始積分(Y)為:

  (1)乘用車:Y=[(p-50)×0.03+1]×X;p≥80時,Y=1.9×X;

  (2)輕型貨車、中型貨車、中小型客車:Y=[(p-50)×0.02+1]×X;p≥80時,Y=1.6×X;

  (3)重型貨車(12噸以上)、大型客車(10米以上):Y=[(p-50)×0.03+1]×Z×X;p≥110時,Y=2.8×Z×X。

  (二)根據溯源情況核算最終積分。燃料電池汽車最終積分為按額定功率折算初始積分與按核心零部件溯源情況核算比率的乘積。按核心零部件溯源情況核算比率,整車占10%、燃料電池系統(tǒng)占20%、電堆占15%、膜電極占15%、質子交換膜占10%、催化劑占5%、碳紙占5%、雙極板占10%、空壓機占2%、氫氣循環(huán)系統(tǒng)占2%、增濕器占2%、冷卻水泵占1%、巡檢儀占3%。

  三、燃料電池船舶積分計算辦法。燃料電池船舶按照裝備的燃料電池系統(tǒng)額定功率折算初始積分,再根據船舶的核心零部件溯源情況核算最終積分(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一)根據額定功率折算初始積分。燃料電池船舶按燃料電池系統(tǒng)額定功率(p,單位為kW)折算為初始積分;X為年度系數,2024年為1.2;折算后初始積分(Y)為:Y=[(p-20)×0.025+1]×X;p≥500時,Y=13×X;

  (二)根據溯源情況核算最終積分。燃料電池船舶最終積分為按額定功率折算初始積分與按核心零部件溯源情況核算比率的乘積。按核心零部件溯源情況核算比率,船舶占10%、燃料電池系統(tǒng)占20%、電堆占15%、膜電極占15%、質子交換膜占10%、催化劑占5%、碳紙占5%、雙極板占10%、空壓機占2%、氫氣循環(huán)系統(tǒng)占2%、增濕器占2%、冷卻水泵占1%、巡檢儀占3%。

  四、燃料電池叉車積分計算辦法。燃料電池叉車按照裝備的燃料電池系統(tǒng)額定功率折算初始積分,再根據叉車的核心零部件溯源情況核算最終積分(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一)根據額定功率折算初始積分。燃料電池叉車按燃料電池系統(tǒng)額定功率(p,單位為kW)折算為初始積分;X為年度系數,2024年為1.2;折算后初始積分(Y)為:Y=p×0.03×X;p≥5時,Y=0.15×X;

  (二)根據溯源情況核算最終積分。燃料電池叉車最終積分為按額定功率折算初始積分與按核心零部件溯源情況核算比率的乘積。按核心零部件溯源情況核算比率,燃料電池系統(tǒng)占22%、電堆占17%、膜電極占17%、質子交換膜占11%、催化劑占6%、碳紙占6%、雙極板占11%、空壓機占2%、氫氣循環(huán)系統(tǒng)占2%、增濕器占2%、冷卻水泵占1%、巡檢儀占3%。

  五、加氫站運營補貼的標準:對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銷售價格不高于35元/千克的加氫站,按照申報2022年運營補貼15元/千克、申報2023年運營補貼14.5元/千克給予補貼,最高150萬元封頂。

(責任編輯:caoqing)

原文鏈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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